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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家随谈
严防公益性公墓“金蝉脱壳”
发布日期:2017-12-01 11:56:45  点击:0次
    “紧箍咒”怎能“金蝉脱壳”
      对公益性公墓“变性”违规经营现象,业内人士看得明白,但奈何不得。明摆着头上套有“紧箍咒”,怎的“金蝉脱壳”不受约束呢?
      笔者以为成因有二:一是监管缺失。在一些地方由于城市扩张建设,公益性公墓墓地由远郊变为近邻,成就和凸现了公墓地理位置的优越,加之交通便利,无论是公墓管理方,还是客户都为之看好。受利益驱动这块“热土”成了“香饽饽”,于是贱卖贱买“一拍即合”。成交的背后应当看到,作为民政监管部门,放弃了这块的监管导致公益性公墓违规经营,负有“失察”、监管不到位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二是“利益链”捆绑。由于公益性公墓用地是集体土地划拨,无须支付或是极低价格支付“土地成本”,因此在墓价上敢于同经营性公墓“叫板”,这种价格优势为这些公益性公墓销售带来生意兴隆、财源滚滚。作为主管方村里、乡镇里自然看到这一点,于是公墓管理者上交一些“管理费”,也就很容易“摆平”这件违规的事。如果区、县民政部门再插上一脚,从中捞取一杯羹,更是睁只眼闭只眼放任其违规经营了。
    “小产权墓”买卖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同是关联“住宅”的两个特有名词,近些年这么凑巧地频频出现在报端,一个是“小产权房”,一个是“小产权墓”,不同的是前者住的是活人,后者则是提供给死人安息的“坟墓”。不论“阳宅”还是“阴宅”,在国家有关政策上都明确这两种“房宅”不能卖给城市居民,其买卖不受法律保护。
      何谓“小产权房”?就是农民申请经当地政府批准,在宅基地(农村集体土地)上盖的房屋。其房屋及宅基地在我国法律上禁止流转。
   “小产权墓”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公益性公墓,这种墓只提供给当地乡村农民安葬遗体或骨灰。根据国定殡葬政策规定,这种墓同样不能买卖给城市居民,严禁进入市场流通销售,即使签订了购墓合同也是无效的。
      无论是“小产权房”还是“小产权墓”,都是在集体土地上建的,对这种“小产权”国家是有政策限制的,其使用者指向特定的对象。因此,作为殡葬管理部门应当告示和宣传,城市居民可向经营性公墓购买墓位,公益性公墓禁止出售墓位,给百姓提个醒以防“不受法律保护”。
 
                        ( 选摘《中国殡葬公益时报》 2012.7.26   卜维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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