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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家随谈
限制与规范公益性公墓的发展
发布日期:2017-12-01 11:57:02  点击:0次
      近期,笔者反复拜读《中国殡葬》周刊2012年7月26日第十版《严防公益性公墓“金蝉脱壳”》、2012年8月9日第六版《民政部调研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工作》两篇文章。通过认真的研读与分析,并结合笔者十几年的基层工作经验,以及许多的实际调研与感观认识,笔者有着不同的观点:对公益性公墓这个殡葬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必须要严加限制与规范。
      公益性公墓发展建设的初衷和目的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它是无偿性质的。自1992年8月25日民政部颁布《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公益性公墓发展建设已走过二十个年头。纵观公益性公墓发展建设的态势,实事求是地说,在取得显著成就中,又存在诸多问题:
      一、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有悖于殡葬改革精神和立法的本意,公益性的原意变质。一些公益性公墓已经从事或变相地进行着经营性质的经营活动,与经营性公墓相差无几。并以价格低、环境差、服务差、群众利益无保障的现状,冲击着正规经营性公墓的正常经营与发展。
     二、公益性公墓土地使用性质是集体土地划拨,使用起来相对容易一些,而且,土地成本、建设成本等都比较低廉。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违规公益性公墓的地盘不断地向外扩张,规模越来越大,占用的土地越来越多,安葬骨灰的数量越来越多,违规而造成的风险及危害性亦越来越大, 潜藏着许许多多的不安定因素,后果难以预料。
     三、建设公益性公墓的门槛较低,非法公益性公墓容易泛滥。“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由于公益性公墓进入门槛较低,审批手续简单,又存在着巨大的利益与商机,昔日极被冷落或是没人愿意干的公益性公墓,如今却成了抢着干、偷着干的“香饽饽”,以至于许多村委会使出“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本领,纷纷加入到公益性公墓建设中来。有的是“先斩后奏”,有的甚至是没有任何手续,但是,他们却都是打着“合法”的旗号,到处招摇,从事着非法经营,甚至是欺骗、欺诈。
     四、“生米煮成熟饭”,监管难度越来越大。由于公益性公墓进入、审批过于简化,加之其隐蔽性、欺诈性较强,对于“雨后春笋”般公益性公墓的出现与存在,民政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应对措施,只能被动地应付。诚如濮维学先生所说的那样:“作为民政监管部门,放弃了这块的监管导致公益性公墓违规经营,负有‘失察’、监管不到位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
     五、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性质的活动,既没有法规上的依据,又没有政策上的支持,完全是非法的,其经营活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买卖合同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但是,它却是一颗随时都可以引爆的“炸弹”“爆炸”,其冲击波、破坏力、杀伤力都是非常巨大的。一旦对这些非法经营活动和后果进行清理整顿和取缔,将会引起新的矛盾和群体事件,社会的危害性非常巨大。也就是说:违法活动成本非常低,而治理和取缔的成本却是非常昂贵的。基于上述事实,笔者认为:必须要对公益性公墓的发展加以限制和规范,如任其这样发展下去,那么,达到一定的程度,公益性公墓必将成为一个社会矛盾的温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负担,这决不是骇人听闻的。
 
 
                                     (选摘《中国殡葬公益时报》安徽省怀远县民政局 陈军) 
                                                                                                                稻草人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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