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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家随谈
安乐死之我见
发布日期:2017-12-01 11:58:09 点击:0次
网上一则关于重庆首例“助人安乐死”者获刑三年,放弃上诉的新闻引人深思。获刑者本来是出于好心,不忍病人再承受病痛的折磨,帮助其加速死亡,但是却触犯了法律,最终锒铛入狱。通过这个案例,我认为安乐死目前还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更不可能像欧美一些国家,比如荷兰、比利时、德国、美国等立法让安乐死合法化。
安乐死是一个牵涉到民众观念、法律意识、文明程度、文化习俗、伦理道德、宗教信仰、贫富差距、社会福利、医疗水平等多方面的问题,与一国国情息息相关。根据我国的现状,为安乐死立法还是不现实。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安乐死的实施必须依赖于完善的法律秩序和严格的程序规范。而一个国家健全完备的法律水平除其制度本身外,还应包括全体国民的法律意识在内,我国的社会法律制度尚在建设之中,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就我国目前的医疗水平和医疗制度而言,难以对实施安乐死的患者作出准确、无误的最终诊断。诸如“脑死亡”标准不统一,“植物人”恢复正常这样的奇迹反复出现,都直接影响安乐死立法的进度。
3、安乐死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老年人群体和无法治愈的重病患者,以孝悌为基础的传统道德要求子女和亲属必须对患有重病的父母和其他亲属细心侍奉直到病人生命结束,而出于减轻痛苦致亲人速死的安乐死则有可能使子女背上“不孝”的罪名,这容易对中国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传统伦理模式构成严重威胁,导致“血浓于水”的亲情纽带断裂。
4、在我国普遍不富裕的现实情况下,安乐死可能会成为逃避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合法手段。要照顾一个长年卧病在床的病人,对于一个普通家庭而言,毕竟是相当沉重的负担,而这些病人的医疗费用全由国家来承担又不现实。
5、当前由于医疗事故的纠纷不断,争议也很大,医患关系已经呈现日益紧张的局面。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医生是否会将安乐死作为逃避医疗事故的手段,这也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认为安乐死目前并不适合我国的国情,安乐死立法应该慎重。
稻草人供稿